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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悟藝書畫會 (Art Epiphany) 章程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修訂版本)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會定名為「悟藝書畫會」。

(二) 本會地址:香港西營盤,第三街152-158號,華達閣地下A鋪。

(三)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由三位熱愛書畫人士創立(以下稱為創會會長),以聯絡對書畫愛好之人士,共同探討書畫源流,發展中國書畫藝術,以促進教育,薪火相傳書畫藝術為宗旨,不涉及宗教或政治目的。 本會以非牟利的方式,不定期舉辦下列會員活動:-

(3.1) 舉辦書畫雅集,共同研習探討、觀摩中華書畫藝術,以求進步;

(3.2) 邀請書畫界資深人士或資深會員舉辦有關專題講座;

(3.3) 開設書畫研習班,為會員、坊眾及學童提供學習中國書畫途徑;

(3.4) 舉辦個别或集體書畫展覽;

(3.5) 舉辦會員康樂活動,例如寫生、遊學、觀摩及交流中華傳統藝術。


第二章  會員

(四) 凡愛好書畫藝術,願研習探討、品行端正之人士,不分性別、國籍,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一名會員簽署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提交最近作品壹件(初學者可獲豁免),連同有關入會費,一并提交理事會。 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則成為本會會員。 若申請未獲接納,已繳費用,全數退回。

(五) 會員之權利如下:

(5.1) 選舉、被選、提議、表決及罷免權。

(5.2) 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會員活動權。

(5.3) 本會會員參加本會舉辦藝術培訓課程,在收費$300元或以上的課程,可獲$50元學費優惠。

(六) 會員之義務如下:

(6.1) 遵守章程及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決。

(6.2) 會員分為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和全職學生會員三種:

(6.2.1) 基本會員:申請獲接納後,須每年繳納由理事會議決之會費(本會首年度會費暫定港幣二佰元),則成為本會合格會員。所有會員,無論入會日期,所繳年費有效至下年度同一個月份底屆滿。

(6.2.2) 永久會員:

6.2.2.1 可以一次過繳交會費$500,成為永久會員。

6.2.2.2 舊會員申請轉為永久會員:

(a) 會員已經繳交了第一年的會費$200,可以在第二年繳交會費 $200,然後在第三年繳交會費 $100,成為永久會員。

(b) 會員已經繳交了第一及第二年會費,$400,可在會費到期前的任何時間繳交會費$100,成為永久會員。

(c) 會員已經繳交了第一年的會費$200,可以在第二年會費到期前的任何時間一次過繳交會費$300,成為永久會員。凡移居海外之基本會員,而意欲保留會籍,必須申請轉為永久會員。

(6.2.3) 全職學生會員: 會費每年$20

(6.3) 所有會員於應繳年費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未繳付年費者,則視作自動退會,以往已繳一切費用(若有),不作退款安排。

(6.4) 本會可接受會員現金或物資捐助為弘揚書畫藝術用途,除捐助者有特别指定外,捐助只用作支付本會之正常經費及辦理本章程第一章第(三)條宗旨所規定之事務,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6.5) 本會各會員若在本會舉辦之義務教學課程,或收費(若有)教學課程內執教,所收學費,則全數撥歸本會,並按章程第一章第(三)條,作活動經費。 在不違反章程第七章的規定下,各會員可按實報實銷方式,報銷為執教該課程往來車馬費及教材費用。


第三章  組織及職務

(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由會員大會議決:-

(7.1) 通過修改章程。

(7.2) 審議及通過財政決算。

(7.3) 決定會務大方向事宜。

(7.4) 除三位創會會長外,可加推舉其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人士為會長。

(7.5) 投票選舉當屆理事七名,另選出候補理事兩名。

(7.6) 罷免瀆職之會長及理事。

大會閉幕後,以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理事會主席及創會會長獲授權處理一切會務,及必要時,可召開緊急會議。

(八) 由當屆大會選出之七名理事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財務,研習,總務,公關,另加入創會會長組成理事會,共同執行會務。 候補理事,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協助推行各職務之工作。

(九) 經理事會議決,得推舉或聘請顧問,以加強推進會務。

(十) 本會會長、理事等,屬無報酬義務工作人員,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唯理事會主席一職只可連任兩屆,以提供機會與各有能會員,為會方出力。 

(十一) 各會長及理事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課程導師在不違反章程第七章的規定下,以實報實銷方式的車馬費除外)。

(十二) 理事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 主席及副主席同時出缺時,依次由各職理事互選遞補之。

(十三) 本會如因會務有需要聘用各類别長散員工,在不違反章程第七章的規定下,其僱用條件及薪酬均由理事會決定。

(十四)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4.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14.2) 制訂財政預算、日常財務報表及制訂會員年費。

(14.3) 處理日常會務。

(14.4) 在不違反章程第七章的規定下,決定僱員之僱用、解僱及薪酬。

(14.5) 向會員大會提出各項會務建議。

(十五) 理事會主席之職權如下:

理事會主席為本會之代表,負責領導理事會工作,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其他會議,並監察本會各項會務。 協助及支援其他理事功能。

(十六)  理事會副主席之職權如下:

協助理事會主席領導理事會工作,如理事會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其職責由副主席遞補。 協助及支援其他理事功能。

(十七) 各理事之職責如下:

(17.1) 秘書理事:

保管印信、卷宗及執照,負責一切內外文書及通告工作,編訂議程及記錄一切會議議案。 保存會員通訊紀錄及名冊。 協助及支援其他理事功能。

(17.2) 財務理事:

負責本會一切收支事務,編制月結、年結送交理事會審核。 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編制年結財務報表,送交理事會稽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庫存零用金超過貳仟元時,須存入會方指定之銀行戶口。銀行提款時須由三位創會會長,視金額大小,由單人或二人聯署方為有效。 除恆常經費開支外,額外開支每項總數少於貳仟元以內者,可由理事會主席授權動用之,如超過該數目時須提交理事會通過方能動用。 協助及支援其他理事功能。

(17.3) 研習理事:

負責雅集策劃安排,舉辦書畫展覽,舉辦書畫文化活動,策劃開設書畫研習班,書畫藝術交流活動。 協助及支援其他理事功能。 

(17.4) 總務理事:

負責採購公物、會員活動記錄、印刷派發會刋、舉辦會員康樂活動、寫生、參觀、觀摩及書畫藝術交流活動。 編制各項會務,協辦新舊理事會交接項目。 協助及支援其他理事功能。

(17.5) 公關理事:

負責建立及保養會方網站,透過各項電子媒體聯絡會員,加強會員之凝聚力。 保存會員通訊記錄及名冊。 用電子媒體作宣傳及支援出版工作。 協助及支援其他理事功能。

(17.6) 其他:

本會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有利害/利益關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會的事務來說是重大的,則如該理事會或管治團體成員的利害/利益關係是具相當份量的,該理事會或管治團體成員須向其他理事會或管治團體成員申報其利害/利益關係的性質及範圍。

理事會或管治團體成員不得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計入法定人數內,亦不可就其具有利害/利益關係的任何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就任何由此引起的事項作出表決;如他作出表決,則其票數不得被點算。


第四章  會議

(十八)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主席召開。 開會通知書須於會議舉行前十四天前郵寄各會員。 大會以全體會員十分之一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並由該日起一個月內再次舉行,但仍須於會議舉行七天前以書面郵寄通知各會員,經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則視作法定人數。

(十九)如必要時經過半數理事會成員或百分之二十會員之聯署書面請求,理事會主席須於接到請求之日起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唯討論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項目,其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同。

(廿十)理事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如理事會主席認為需要時可隨時召集之,每次會議必須於七天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郵寄通知各理事,並以理事會過半數理事出席為法定人數。

(廿一)各項會議之議案,必須經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成為決議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時,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可加投決定性一票作決定。

(廿二)各項會議如正、副理事會主席均缺席時,則由出席之理事互選一名臨時主席作主持。


第五章  選舉

(廿三)每兩年一次會員大會理事選舉。

(23.1) 由大會提供全體會員之名單,分發與會各會員,請會員選出七人投入本會特設之票箱內,該票箱只能在會員大會中當眾開啟,並計算票數,以獲得票數最高之七人當選為理事,次多之二人為候補理事。如票數相同時,則以抽簽決定。

(23.2) 被大會選出之新理事,需自行確認接受任命,並由總務安排,在選出之日起十四天內舉行新一屆理事會議,以便彼等互選擔任理事會各職位。 互選完成後,舊任理事須於互選完成之日起七天內移交職務,並解散舊理事會。


第六章  獎懲

(廿四)理事會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書畫藝術有優異成績者得給予獎勵。

(廿五)會員如有下列事件者,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向其警告,或革除其會籍。

(25.1) 違反本會章程或大會決議案者。

(25.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判罪者。

(25.3) 冒用本會名義,以致損害本會名譽者。

(廿六)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之會費或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 如其兼任理事者,則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第七章  會款用途

(廿七)本會的收入及財產,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章程所訂明的宗旨。 本會不得將任何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花紅或其他形式支付或移交本會的任何成員。本會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本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本章程的條文並不阻止本會出於真誠向理事會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他們所墊付的開支。


第八章  債務及責任

(廿八)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由該屆理事會負責解決。


第九章  守則

(廿九)本會如需要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投票贊成方得解散。善後工作,可授權理事會或另行組織委員會處理之, 當本會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淨資產),則該等淨資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的成員,而須贈予或移交慈善機構作慈善用途;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章程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會的成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有關事宜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條文實行,便須按香港特别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將淨資產用於慈善用途。

(卅十)本會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呈社團註冊官批准方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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